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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20 00:40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4)台函監字第 01424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) 非現行
第 45 條
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,給與飲食物品,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。
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,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,報准動用。
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,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,呈經監督機關核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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